阅读提示: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和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德治能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网民的自律性;法治能提供法律保障,规范网民的行为。只有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文化,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法治工作,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积极构建德治与法治交融的动态治理体系,多管齐下、协同发力,共同打造清朗网络空间。
彰显网络空间德治秩序的责任
网络信息庞杂且呈碎片化,如果个体缺少基本的道德约束和辨识能力,极易迷失而沦落为乌合之众。德治通过道德修养约束网络主体的行为,避免个体因规则缺位而迷失于从众心理。将个体道德素养、社群公约、社会价值根基相融合,塑造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网络空间动态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这恰是法律力有未及而道德约束恰如其分的领域。
德治划清个体角色转化后的网络空间道德底线。德治是以道德修养约束网络空间主体虚拟交往的有序、和谐,本质上,它是以应然的“善”作用于现实性的人际交往过程,进而形成结构化的伦理关系,从而实现对社会交往的介入与治理。因此,德治依赖于每个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在道德价值认同的基础上构建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共同体,并以此作为个体行为的准则,进而形成各行为主体间“善”的整体氛围。一方面,德治划清网络空间中个体的自由权利。网络社会空间的实质是个体自由交换信息的平台,使得德治务必避免一刀切和扩大化,务必尊重个体网络空间交往的自由权利,确保网络空间社会的稳定繁荣,积极营造自由参与、自由创造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自由同现实社会的自由一样是有限度的,即个体的自由行为不得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德治将个体由网民向网络公民转化,使其更具明确的社会与政治意义,明确网络公民身份的责任与权利,确证作为群体的共同身份认同与价值追求。在此基础上,树立公民意识,明确公民角色定位,进而确立网络中人的主体性,将公民纳入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当中,积极培养网民的网络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从而规范网络公民的言行。
德治促使社群公约成为网络空间道德标准。个体的道德底线具有复杂性、可变性、丰富性和立体性,是个体在网络空间社会交往中逐渐培育生成的,其过程与网络空间环境变迁息息相关,在环境变迁与技术异化的双重作用下,网络道德的真善美标准与假恶丑界定持续重构,如“Thurman猫一杯”伪造巴黎丢作业事件、徐州王某某编造校园暴力案等典型案例表明,流量经济驱动下的失范行为已突破传统道德框架,亟待构建适配网络特性的治理体系。此类事件无不是试图通过嫁接、歪曲、伪造等手段,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全然不顾可能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对此,各网络平台陆续出台社群公约以求遏制乱象,如《抖音社区自律公约》《网络社会组织自律公约》等,均强调网络社群交往要遵从合法性、真实性、担责性、保护未成年人、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等原则。然而,社群公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实,仍需要网络空间德治进行明确的界定。鉴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公共性、开放性,以及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差异性,我们必须明确网络道德的具体内容,警醒个体坚守网络道德规范,以形成良好的网络公共道德,巩固网络道德共识和认同,使得个人和群体共同自觉遵守,以减少网络失范行为发生。同时,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网络伦理教育,用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文化建设和社会公德建设,推动网络道德教育进课堂、进社区、进企业、到个人,实现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教育培训全覆盖,提高广大民众对网络交往行为规范、网络法律和道德规范等的认识,并利用新媒体等进行案例展示,增强民众网络空间行为的权利与义务的意识。
政府兜底缔造网络空间德治的价值根基。个体道德与社群公约需要政府以其公信力担负起公共秩序终极维护者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政府通过制度性安排实现德治秩序的再确认与再生产。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制定者、维护者,拥有克服市场外部性的制度优势,能够通过制度性安排将符合公序良俗、数字化生存、网络空间交往环境的道德标准确立为具有价值共识的网络空间德治的价值根基,使得个体道德与社群公约进行联结。政府缔造网络空间德治的价值根基具有两种路径。第一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空间映射。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无论是面对网络非理性情绪宣泄、人身攻击、煽动对立等极化现象,还是面对西方民粹主义、自由主义等扭曲价值观输入,既能激发正向激励的网络空间主体自律行为,又能凝聚理性共识维护和谐网络空间环境。第二种是制度性信任的持续积累。政府通过构建“规则—过程—结果”的三维信任生产机制,即在规则层面建立透明可预期的道德评价体系,在过程维度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架构,在结果向度形成道德回报的正向激励闭环。这种制度设计使网络空间的道德实践从自律自觉升华为制度自觉,最终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辩证转化。当技术架构中嵌入的伦理代码与社会运行的道德准则形成同构关系时,网络空间的德治根基便获得了自我强化的内生动力。基于此,德治通过道德修养约束网络主体的行为,避免个体因规则缺位而陷入从众心理的误区。将个体道德素养、社群公约、社会价值根基相融合,塑造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网络空间动态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恪守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底线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保护网民合法权益、净化网络舆论环境及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面对跨越式发展的网络技术,仍面临诸如立法相对滞后、软法相对失灵等制度性困境,以及网络谣言传播、地域或群体攻讦等现实治理困境。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任重道远。所谓法治化即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社会治理,以国家强制力约束社会行为,促进和引导个体回归理性自我。
网络谣言治理的法治效力有待加强。网络谣言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社会风险,其破坏性呈现跨域传导特征。突发事件中,个体利用匿名机制模糊关键信息、嫁接虚假情节,致使虚拟空间风险向现实社会外溢。现行法律体系尚未突破物理疆域限制,难以应对网络空间的去边界化特征。同时,法治是主体参与的法治,因此法治化网络空间秩序的建设应结合现实制度安排和网民的“数字化生存”特性进行制度设计。据统计,截至2024年9月,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已办理网络谣言类案件2.7万余起,依法查处造谣传谣网民3.1万余人,依法关停违法违规账号19.9万余个,清理网络谣言信息156.2万余条。但在法条适用、法律规范解释等方面仍将网络暴力局限于传统类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涉及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仅包含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恶意营销等行为,网络恐吓、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等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并未纳入现行法律规范体系。
个人信息法律保障机制的系统性困境。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1.0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6%。5G网络的广泛普及和实时沟通的移动终端为网络空间的社交网络构建提供了便利,人们上传的信息以数据化的方式得以留存。注册账户时提交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数据,使用App时后台被获取的位置信息、社交信息、交易信息等数据,均构成人们的数据化生存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但由于法律文本的完备性与实施效能之间存在误差,导致数据化生存信息在被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并未遵从相关法律要求,存在可能危及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报告(2023年)》显示,2023年累计责令整改10609款App,公开通报和下架2150款违规App;据工信部公开数据,2024年全年责令整改和通报下架5200余款。总的看来,动态监管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技术性规范落后于实践发展、救济渠道存在程序性障碍这三大原因表明当前治理单纯依靠法律文本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干预手段,尚未构建起“预防—控制—救济”的完整保障链条。
国内法难以应对国际舆论侵袭。数字技术在让个体间的交流越发便捷的同时,国际社会意识形态、文化、舆论冲击也随之而来。一是属地管辖原则效力受限。当主权国家以属地管辖原则构筑网络空间法律防线时,国际舆论场域中的意识形态渗透、认知操控行为正突破传统法权框架,形成法律治理的结构性盲区。例如,2021年新疆棉事件中,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通过新加坡服务器向中国境内投放虚假信息,中国司法机关因属地原则无法直接追责境外主体。二是平台责任认定失焦。X透明度报告显示,2024年数据中针对政府内容删除请求,平台对中国境内要求的平均响应时间为58分钟且删除率低于20%,而对欧美国家同类请求的平均响应时间约为36分钟及删除率高于60%。这说明国内相关法律条文等虽然规定了平台责任及内容审核义务,但因“技术中立原则”导致国内法律条款难以突破“避风港”追究平台连带责任。三是深度机器学习带来的规制滞后。马歇尔·埃尔斯泰恩(Marshall Van Alstyne)在研究中指出,TikTok算法在美国大选期间对中国文化符号的隐性污名化传播,其语义偏移度每月递增3.7%。此类通过神经网络参数实现的认知操控,既不符合国内法明示的违法要件,也难以取证。这种文化基因层面的解构,使法律治理陷入“规制滞后性”陷阱。
德法共济构建和谐网络空间秩序
作为现实社会的虚拟映射,网络空间治理不是法治与德治的机械结合,而是通过价值建构与功能互补形成的治理范式跃迁。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以德固法、以法济德的动态互构打破传统治理模式中的“二元对立”,在价值理性和制度理性的辩证统一中实现治理效能的最优化。
以德固法,夯实良法善治的伦理基础。法治效能的实现有赖于道德根基的支撑。当面对网络空间“群体极化”“网络巴尔干化”,纯粹依赖法治易陷入“规制失灵”:法律对网络暴力的事后追责难以消除社交媒体的群体极化效应,对技术的滞后规制难以应对指数级增长的生成式内容。而道德自律的脆弱性则面临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系统性消解:网络水军的职业化消解道德自律的有效性,流量经济的逐利本质侵蚀价值共识的根基。因此,德法互补具有双向性:法治通过国家强制力为道德共识提供制度保障,德治则通过内在约束填补法律盲区。一方面,将道德融入法律规范。道德融入法律规范需完成两重转化。一是将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原则,使法律具有更鲜明的道德导向,引导网络行为主体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同时,需要警惕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泛道德主义”风险,防止因过度道德立法导致法律丧失技术中立性。对此,需建立道德筛选机制,仅将网络空间中最具共识的“底线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保留差异化的道德空间。二是将道德理性制度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八条中包含的数据和法律法规、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把道德融入立法内容中。另一方面,以道德促进法律认同。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道德教育和宣传活动,如制作道德公益广告、开展网络道德讲座等,提高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将“数字人权”具象化为行为标准,使其内心认同法律规范,自觉遵守法律要求,减少违法失德行为的发生。例如,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定期推送实践案例为核心的道德法律科普解读,推动AI数字人等新形式的应用以提升科普趣味性,在潜移默化中使个体接受道德和法律的教育,增强对法律规范的尊崇和对道德准则的践行意识。
以法济德,构建制度化的价值闭环。网络空间德治并非虚无的个人道德和社群公约的集合,而是在实践中对隐私保护、算法伦理和技术中立原则的细化与修正,本质上是补全法律法规无法覆盖的网络空间治理领域,通过法律系统实现道德的制度性升华。以法济德,以“制度性道德”与“道德性制度”的双向转化,形成网络治理的价值闭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诚信原则”在网络侵权中的延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科技向善”理念的制度转化,均显现法律对道德价值的吸收内化。一方面,要明确法律责任。针对网络谣言、隐私侵犯等网络空间中的违法失德行为,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分层分级分类明确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使法律规范能够精准地涵盖网络空间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为德治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例如,对网络暴力中常见的侮辱、诽谤、恶意中伤等行为构建明确量刑标准等,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从而有效约束和惩治这些行为,为道德规范的践行提供法律支撑。但是需避免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在网络谣言治理中应建立“法律惩戒+平台自治+用户教育”的三维体系。另一方面,以宪法为核心加强不同法律法规的协调性。要梳理和整合涉及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宪法为核心,主动解决不同法规间适用冲突的问题,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使德治能够在一致的法律框架下有序开展。
德法协同,网络空间治理范式的系统跃迁。网络空间治理范式的创新在于构建法治与德治的非对称互补性治理模式。这种互补性表现为系统的治理要素拓展,即超越“法律规制”或“道德至上”的简单叙事,在制度设计中注入道德温度、在价值塑造中筑牢法治根基。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发布的网络治理成熟度指数,综合运用法律与道德等工具的国家得分(均值96.2/100)显著高于单一工具国家(47.2/100)。这种辩证的“有机结合”动态治理模式需要在三个层面实现范式跃迁。一是治理逻辑层面,将“事后规制”向“过程融入”转化。如欧盟《数字服务法》通过算法透明度义务,将道德考量前置至技术设计环节;《人工智能法案》将“人类尊严”设定为算法设计的道德红线。二是权力结构层面,由“中心化控制”转向“政府主导下多元化制衡”,即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履责、用户监督的协同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和定向激励相融合,共同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实践中可适当借鉴德国《网络执行法》,要求平台内容审查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和合伦理性。三是价值生产层面,将“实体规范”转向“程序正义”,即通过投诉反馈、算法优化等程序机制,实现价值冲突的制度化纾解。
“礼乐所由起,百年积德而后可兴也。”网络空间治理同礼乐兴起一样,需要漫长的、系统的综合考量和细致调整。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和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德治能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网民的自律性;法治能提供法律保障,规范网民的行为。只有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文化,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
(执笔人:肖俊鹏 刘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