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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作保障

作者:曲三强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08:29浏览次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需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历史经验表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每一次科学技术革命都会深刻地影响和改变那个时代的生产力结构,进而对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产生深刻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创新是对传统劳动生产工具的改良,这种改良往往是通过智力劳动和思想实验完成的。当一项科技创新成果被转化为商业利用时,则意味着它的价值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因此,科技创新成果的特点表现得非常明显,即创造过程本身的投入巨大、耗费很高,但其成果的归属性却非常弱,且复制成本低。倘若不能为科技创新及其成果提供一套产权制度保障的话,则有失公正,不仅会严重挫伤研发人员的创造积极性,而且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对科技创新的热情和投入。

运用法律手段为科技创新及其成果提供制度保障,保证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用,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最优策略。知识产权就是将精神财富法律化的过程,就是将智力劳动成果用产权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成为恒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如同传统意义上的物权一样,知识产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权。对企业家和个人而言,基于法治的财产权保护,是其从事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信心来源和制度依赖。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及其价值实现所形成的资产,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内涵与依据,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法律形式与权利外壳,共同构成了新质生产力要素结构中的核心要素。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来整合和优化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关系,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因此,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保障。

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肯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所取得的成就,认为其有效地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已不再局限于知识产权法层面,而是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旨在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全面的激励、保障和促进机制。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并在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提出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个多领域、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强化专利保护对于激励原始创新、开拓性创新、引领性创新和颠覆性创新的重要作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集成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社会创新资源,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活力都有重要作用。

就保护创新成果而言,知识产权是创新者的定心丸。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成果提供有力法治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侵犯该知识产权,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如虎添翼。知识产权既是企业有力的竞争工具,也是企业谈判的筹码与合作的桥梁,可以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实现有利的商业目标。知识产权为科技创新者提供了一定时期的独占使用权,从而使创新者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增强创新者的市场竞争能力。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彰显科技企业的实力。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载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备条件,也是“全球创新指数”的重要评价指标,是企业科技实力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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